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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5家银行被处罚,最高罚款100万元!

北疆新闻网2022-07-14 17:40推荐
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官网7月12日对内蒙古5家银行行政处罚进行通报,最高罚款100万元。具体信息如下: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(鄂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) (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)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

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官网7月12日对内蒙古5家银行行政处罚进行通报,最高罚款100万元。具体信息如下:

 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  (鄂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)

  (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鄂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
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

个人姓名

单

位

名称

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王莉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贷中审查不审慎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

行政处罚决定

罚款20万元
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2022年5月18日

通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通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11号)

(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通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11号
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

个人姓名

单

位

名称

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

分行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魏玉富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

分行青龙山大街支行等5家支行存在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五)项

行政处罚决定

罚款30万元
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通辽银保监分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2022年6月7日

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包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)

(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包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8号
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

个人姓名

单

位

名称

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顾军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后管理不尽职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五)项

行政处罚决定

罚款40万元
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包头银保监分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2022年6月16日

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包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7号)

(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包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7号
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

个人姓名

单

位

名称

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萨仁高娃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授信调查不到位,抵押手续办理环节不尽职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五)项

行政处罚决定

罚款30万元
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包头银保监分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2022年6月14日

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呼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1号)

(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呼银保监罚决字〔2022〕1号
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

个人姓名

单

位

名称

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柴萌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未有效识别和认定本行关联方,致使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审查审批;信贷管理流于形式,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、集团客户授信余额超比例;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,通过重组、展期等方式延缓信用风险暴露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五)项

行政处罚决定

罚款100万元
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2022年1月12日